一、破产程序包括哪些
(一)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及相关材料,提出申请;
(二)法院接受材料后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三)法院决定受理后,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予以公告;
(四)管理人履行相关职责,如接管企业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登记、审核申报债权,追回属于债务人财产等;
(五)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选举债权人委员会,管理人制定相关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
(六)管理人实施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方案等;
(七)法院宣告破产;
(八)管理人制定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按方案实施;
(九)破产程序终结;
(十)注销企业。
二、破产程序终结原因
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由于债务人自身情况、破产财产的状况和破产预防程序的法律构造的不同,各国破产立法关于破产程序终结原因的规定也有所不同。
(一)和解整顿程序的终结;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三)债权人同意废止;
(四)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三、公司破产法人要还钱吗
公司破产后以公司的破产财产承担债务,如果公司法人没有做出侵害公司利益的情形时,不需要对破产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法人是公司股东且存在下列五种情况之一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其他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股东出资不实的,由出资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四)股东抽逃资金。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五)公司注销,如果经清算公司仍有财产,由分得财产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分得财产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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