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的程序如下:
1、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公司损失严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应当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2、清算组成立,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有哪些?
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为:
1.债务人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重整;
2.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获批准;
3.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
4.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5.或者计划未能顺利执行的,则转入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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