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签定房屋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写明承租人与出租人各自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具体情况和具体位置;承租人的住房用途;房屋的租赁期限;房屋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修缮出租人承担责任、房屋状况变更情况协商;租赁合同的变更或终止;违约责任;其他约定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应具备的条款
房屋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合同中应写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及住址等个人情况
2.住房具体情况
3.住房用途
主要说明以下两点: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还是允许承租人或其家庭与其他人合住;住房是仅能用于居住,还是同时可以有其他用途,如办公等
4.租赁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
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协商确定,在租赁期限内,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
6.住房修缮责任
7.违约责任
8.租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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