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法律无明确规定,但业主大会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其他组织”的要求,即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有一定的财产且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其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般可以选择委员会代表人参加诉讼。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可以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全体业主承担。是否提起诉讼或应诉,是从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中列支还是新筹费用支付诉讼费用,应当都得经过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但是,业主大会不能因为一、二个案件时常召开,毕竟业主大会不是常设机构,而作为常设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如果没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从法律上讲是不能提起诉讼或应诉的,也不能动用一分钱用于诉讼目的。这样,业主委员会又处于一个尴尬的两难境地。
这就需要业主公约中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行使独立的诉讼权利,提起诉讼或参与诉讼,明确列出诉讼费用的支付和获取方式,并获得相关业主的授权通过。这样,就解决了上述各种问题,否则,只能每次起诉前都召开一次临时业主大会,就相关问题获得业主的授权。
作为一种经全体业主选举产生、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职责、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代表业主大会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常设的自治性组织,业主委员会目前还是一个新兴的组织形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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