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约定预告登记期限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异议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1、登记时间不同;预告登记是在买卖不动产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异议登记是登记后;
2、权利属性不同;预告登记是债权,而非物权。异议登记是对物权的主张,是排除他人对物权的行为。
3、对象不同;预告登记是为了在签订不动产买卖协议后,排除所有人对该物权的权利主张,使其能顺利取得该物权。异议登记是针对特定对象已登记在先权利的主张;
4、行权要求不同;预告登记要求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异议登记应在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
三、预告登记的种类和效力
(一)预告登记的种类
1、商品房预售登记
2、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告登记
3、抵押权顺位的预告登记
(二)预告登记的效力
1、办理了买卖(赠与)合同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
(1)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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