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劳动者是否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无关,但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有关一般来说,劳动者因个人原因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雇员所在公司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为雇员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缴纳社会保险费,雇主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法》,员工因工资低、“继续在这里工作没有意义”等个人原因想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就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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