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如果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2、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
一、合同仲裁程序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合同仲裁的程序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二、民法典中仲裁时可以增加请求吗
当事人在申请进行仲裁时,是可以向仲裁庭提出增加请求的,但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之前提出。根据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被申请人表示放弃答辩期的除外。
三、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怎么处理?
1、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仲裁委员受理纠纷后需要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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