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三年的坏处有什么(关于劳动合同的法律咨询)
时间:2023-06-04 15:14:10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薛某某于2007年11月19日入职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担任班车司机,在原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与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日转签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转签的劳动合同第二十条第8项其他约定中,有手写及捺印的“原工龄有效延续”字样。#劳动合同那点事儿#0002

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认可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是其公司的股东,2020年3月31日,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向薛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据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中并未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到底为何,故薛某以新月培训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新月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07年11月19日至2020年3月31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均支持了薛某的请求。

法律意见

第一,换签劳动合同、转签劳动合同实践中很常见,“转、换签套路”的目的有:1、变相减少职工的工龄,从而减少各种福利待遇:年休假、经济补偿金、涨薪、升职等;2、不支付、少支付员工法定经济补偿金、赔偿金;3、避免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套路的常见操作:1、让员工签署、提交在原单位的《离职申请书》,进而统一办理转、换签手续;2、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际变化;3、新、旧用人单位存在关联关系。

单位让员工签署离职申请书,是为了避免原单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员工主动离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补偿金,且《申请书》通常只有一份,员工后期维权时可能容易忽略申请书的存在,即使有印象也很难完全记得申请书的措辞,这对于后期维权是有风险的。

但由于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新、旧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的特点,导致企业后期一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则面临工龄累积计算的风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本案中之所以薛某的工龄累计计算,是因为原单位并未作出让薛某等员工提交主动离职的通知书、申请书,一旦签署并提交,原则而言工龄不再累计;因为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签字后果是应当有预判的。

第三,经济赔偿金是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计算,经济补偿金则以员工的工龄及劳动报酬为基数计算。本案中之所以用人单位支付薛某经济赔偿金而不是经济补偿金,是因为用人单位:1、没有提前30日通知薛某解除合同;2、没有在解除通知书中注明解除合同的原因及适用规则。

(北京资深律师王洋)

用人单位以经营困难或协商调岗与解除劳动合同事宜未达成一致为由与薛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在解除通知书中载明应当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上述解除理由存在或程序合法,故应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薛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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