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实务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虚假票据的特征有:
(1)“大头小尾”票据。这种发票是购物者与商家串通不写品名。大写位不封顶,小写位不写“”字的,然后在“百、千、万”位上再自填数额,从正面看有时可以以假乱真。对此的鉴别办法是从发票背面看笔迹、笔画轻重、数字排列是否整齐,从这些方面是能看出破绽的。
(2)连号票据。这类票据可从日期和票号上看,正常的是连号票据的编号与日期顺序相一致,而虚假发票往往是日期在前而编号在后或日期在后而编号在前。
(3)过期票据。一般从年号、格式。纸质上可鉴别真伪,这种票据容易在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出现,一般连号的比较多,纸质较黄。
(4)直接撕下后自填票据。字体生硬做作,笔画细而不畅,品名、单位、数量及大小写金额错位较多,票据背面没有复写痕迹。自带复写票据自带颜色不一,一般是将同一张票据左边裁下一小条再复写,这种票据比正常票据要短而左边齐整,有时还会出现字体笔画不连贯有间隔断线的情况。
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
(一)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账单、对账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二)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三)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四)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账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使用该项款项进行经营;
(五)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您单位可以在拿出股东出资虚假的初步证据后,以股东为被告,要求股东对虚假出资进行举证,对欠您单位的债务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支票结算办法》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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