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允诺的特征
单方允诺具有以下特征:
1.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因而区别于合同关系。
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3.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4.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
二、单方允诺行为类型
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单方面为自己设定义务,同时允诺给予他人权利的。换句话说,单方允诺是法律所允许的行为。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我们可以将单方允诺行为分为三种类型:即要约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要约邀请行为。
1.要约行为。这里所说的要约行为是当事人单方面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含有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要约行为。
2.先合同义务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是指缔约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前来订约方的人身、财产、交易安全所应尽到的义务。它包括了缔约前商家的商业广告行为、宣传活动,以及为顾客所提供的安全可靠的交易环境。
3.要约邀请行为。
三、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
单方承诺书的法律效力,要想单方承诺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确定的期限即为要约中规定的期限。如果要约是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人应当即时作出承诺;若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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