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允诺行为类型
单方允诺行为类型如下:
1.要约行为。这里所说的要约行为是当事人单方面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含有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
2.先合同义务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是指缔约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前来订约方的人身、财产、交易安全所应尽到的义务。
3.要约邀请行为。现实生活中,有的商家为了促销,称其店内商品“全场打X折”,甚至打出“本店拆迁,挥泪大甩卖,一律半价”的招牌。商家的这种宣传行为就只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因为此种性质的单方允诺行为并无实质内容,或者说选择订立合同的权利仍保留在顾客一方,在商家与顾客之间还不存在合同关系,所以此种商家的单方允诺行为只能算是商业信誉问题,即只能是道德层面上的应受到社会谴责的行为。
二、单方允诺可以撤销的吗
单方允诺一般不可以撤销。单方允诺是一方向对方作出自愿承担某种义务的意思表示,是对不特定人作出的,对方满足一定条件就可以获得允诺的权利的表示,因此一般不能撤销。
随意撤销单方允诺造成他人利益损失的,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单方允诺的构成要件
单方允诺的构成要件如下:
1.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一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一种权利;
3.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4.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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