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允诺行为的种类和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3-07-06 20:45:20 3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单方允诺行为分为三类:即要约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要约邀请行为。

1.要约行为。要约行为是当事人单方面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含有合同具体内容的意思表示。此种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要约行为。

2.先合同义务行为。先合同义务行为是指缔约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前来订约方的人身、财产、交易安全所应尽到的义务。

3.要约邀请行为。

单方允诺行为的特征有哪些

单方允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因而区别于合同关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仅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合同不可能成立。

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

法律允许民事主体根据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并自愿承担由此发生的债务。单方允诺不需要相对人付出对价,相对人对于表意人也不负实施某种特定行为的义务。合同中的等价有偿原则在单方允诺中并不体现。

3、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

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的,凡是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的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如公交公司作出了六一儿童节儿童免费乘车的允诺,则儿童均有免费乘坐的权利。

4、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

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由于债的关系的主体都应是特定的,因而在相对人不确定时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成立。单方允诺之债为附条件的债务,当具备条件的相对人出现时,单方允诺之债对双方当事人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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