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方允诺行为的特征
单方允诺作为债的发生根据之一,具有如下特征:
1.单方允诺是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是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对其意思表示进行承诺,因而区别于合同关系。
2.单方允诺的内容是表意人为自己单方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根据需要,为自己设定单方义务并自愿承担由此发生的债务。
3.单方允诺一般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发出。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是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的,凡是符合单方允诺中所列的条件的人,都可以成为相对人,取得表意人所允诺的权利。
4.单方允诺之债在相对人符合条件时才发生。单方允诺虽为表意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单方允诺之债并不是在表意人作出表意时即成立,由于表意人往往在意思表示中提出相对人取得权利的条件,因而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时,相对人是不确定的。
二、单方允诺行为主要包含哪些类型
单方允诺行为主要包含以下类型:
1.要约,即当事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先合同义务,即缔约前,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前来订约方的人身、财产、交易安全所应尽到的义务;
3.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三、单方允诺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吗
单方行为仅基于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依法成立的法律行为,是“双方行为”的对称,单方允诺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还是有一定区别的。
1.单方行为是指仅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也称单独行为或一方行为。例如,同意、撤销、抵销、非婚生子女的自愿认领以及债务的免除等都是单方行为。
2.单方允诺是指表意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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