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关于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以及过继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和条件,孩子可以享有继承权,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而被收养人的条件也有具体规定。收养人也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并且需要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关于孩子是否享有继承权,需要具体判断:
1.如果孩子未办理法定手续,虽举行仪式并得到群众公认,但实际与生父母一起生活,未受到“过继父母”的抚养和教育,也未尽赡养扶助义务,那么事实上未形成扶养关系,孩子之间也不存在继承权。
2、“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未形成扶养关系,而在“过继父母”去世时又以“过继子女”身份料理丧事,意在争夺遗产的,不享有继承权。对于在丧事中花费财物的,可酌情给予补偿。
3、“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生前未共同生活,但在经济上、生活中时常给予帮助和照顾的,因未形成扶养关系而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继承遗产,但可以生前给予被继承人较多扶助的人的身份,要求分得适当遗产。
4、在某些地区,为剥夺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为其“立嗣”以儿子身份料理丧事的,应给予严肃地批评教育,不得享有继承权,并应保护被继承人女儿的合法继承权。
二、孩子过继,被收养人的条件: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孩子过继,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四、孩子过继,收养人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
1、收养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复印户口地址,如已生育子女须复印子女的户口簿);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收养人常住地的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过继子女的继承权如何认定?
过继子女的继承权如何认定?
在我国,过继子女是指在法定继承人之外,通过遗嘱或法定继承方式被继承人抚养长大的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过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因此其继承权应得到尊重和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过继子女的继承权往往受到一些争议。例如,在某些情况下,过继子女可能并非真正的子女,或者在法定继承中存在一定的优先顺序。此时,如何认定过继子女的继承权,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条规定:“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因此,在遗嘱继承中,过继子女可以作为遗嘱继承人,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说明,在法定继承中,过继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然而,过继子女与法定继承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过继子女并非父母的亲生子女,其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较为疏远。而法定继承人则享有法定的亲属关系,其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因此,在法定继承中,过继子女的继承权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
总的来说,过继子女的继承权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处理。
过继子女的继承权认定需要具体判断,包括是否办理了法定手续、与生父母的生活情况、经济上的帮助和照顾以及是否形成了扶养关系等。同时,收养人的条件和拟收养孩子须提供的材料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在认定过继子女的继承权时,应充分考虑其与生父母的关系、生活情况以及经济上的帮助和照顾等因素,以保障其合法继承权。同时,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保护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既为养子女,互有继承权;如系封建性的“过继”、“立嗣”,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不能享有继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七条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形成抚养关系的,互有继承权。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后,仍有继承生父母遗产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经生父母、养父母同意,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也同意,又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收养关系,应依法保护。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养关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养时,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对的,应视为同意。
养父母中有一方在收养时虽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在收养后的长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实上收养关系的,应予承认。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始终不同意的,只承认与收养一方的收养关系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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