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职工债权的范围内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医疗费、伤残补助金、抚恤费用;
三、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四、经济补偿金(破产前应付未付部分和破产后应付部分)。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哪些
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债权都可称之为破产债权,其范围主要包括:
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
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
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
4、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5、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而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6、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
7、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法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的债权。
8、破产宣告时未到期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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