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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票据有哪些主要特征和表现形式

2020-09-25 145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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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目前在实务工作中比较常见的虚假票据的特征有: (1)“大头小尾”票据。这种发票是购物者与商家串通不写品名。大写位不封顶,小写位不写“¥”字的,然后在“ 百、 千、万”位上再自填数额,从正面看有时可以以假乱真。对此的鉴别办法是从发票背面看笔迹、笔画轻重、数字排列是否整齐,从这些方面是能看出破绽的。 (2)连号票据。这类票据可从日期和票号上看,正常的是连号票据的编号与日期顺序相一致,而虚假发票往往是日期在前而编号在后或日期在后而编号在前。 (3)过期票据。一般从年号、格式。纸质上可鉴别真伪,这种票据容易在一个单位或一个部门出现,一般连号的比较多,纸质较黄。 (4)直接撕下后自填票据。字体生硬做作,笔画细而不畅,品名、单位、数量及大小写金额错位较多,票据背面没有复写痕迹。自带复写票据自带颜色不一,一般是将同一张票据左边裁下一小条再复写,这种票据比正常票据要短而左边齐整,有时还会出现字体笔画不连贯有间隔断线的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条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支票结算办法》第三十条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受理。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面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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