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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广告表现形式: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等信息,或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
虚假违法广告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欺诈性广告。以牟取非法收入为目的,采用捏造、歪曲等手段进行宣传,从主观上欺骗消费者。这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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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所谓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体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介绍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所谓广告主,是指为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和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委托广告主或广告主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本罪主体既可以是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本罪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属情节犯,其不仅要求具有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而且还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 1、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 2、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 3、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5、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 6、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等等。
根据《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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