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结合我省的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实施细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甘肃省抢夺罪立案标准
1、构成抢夺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致人伤害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抢夺次数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2)、因抢夺致人轻微伤,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因抢夺致人轻伤,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2)、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或者利用快速行驶的其他交通工具抢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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