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物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抢夺罪,予以立案追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各地区的标准有所不同。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情况下,金额大的标准根据上述规定标准的50%确定。(1)因抢劫、抢劫或集体抢劫而受到刑事处罚的;(2)在一年内因抢劫或抢劫而受到行政处罚的;(3)在一年内抢劫三次以上;(4)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抢劫;(5)组织和控制未成年人抢劫;(6)抢劫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残疾人和丧失工作能力的人的财产;(7)在医院抢劫患者或亲戚朋友的财产保险、八大事故、八大事故、九大事故、自然救济事故、九大事故、安全事故、安全事故等。
抢夺罪既遂的认定
我国刑法对抢夺罪的既遂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抢夺罪既遂的认定是出现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非法占有财物的犯罪结果,是根据行为人对财物的实际控制为标准的。这里的实际控制不是指财物一定就在行为人手里,而是行为人可以支配该财物。这种控制没有时间要求,不用行为人实际已经利用了该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二)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四)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五)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六)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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