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财产保全并非所有都能在提出申请时立即获得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同一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金钱给付内容,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都没有提供担保物权,那么执行法院会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因此,财产保全不是先保先得。
并非所有财产保全都能在提出申请时立即获得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有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同一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的金钱给付内容,多个债权人分别向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各债权人都没有提供担保物权,那么执行法院会按照申请执行的先后顺序进行受偿。因此,财产保全不是先保先得。
同 一 被 执 行 人 多 份 生 效 法 律 文 书 确 定 的 金 钱 给 付 内 容 , 如 何 执 行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一被执行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应当合并执行。这意味着,被执行人需要就全部的给付内容进行履行,以达到对其权利的维护。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法院可能会就如何合并执行产生争议。例如,当事人可能认为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彼此之间并无关联,因此主张分别执行。而法院则需要根据案情进行判断,认定是否可以合并执行。
就合并执行的适用问题,我国《民诉法解释》第465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主张主张权利,或者就相互之间在同一案件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在同一被执行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判断是否可以合并执行,并在当事人之间作出相应的裁判。
并非所有财产保全都能在提出申请时立即获得执行。财产保全并非先保先得,应根据法律规定和案情进行判断。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当事人或法院可能会就如何合并执行产生争议。我国《民诉法解释》第465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主张主张权利,或者就相互之间在同一案件中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在同一被执行人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根据案情判断是否可以合并执行,并在当事人之间作出相应的裁判。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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