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产分配是否按保全的先后顺序?
保全财产分配的顺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虽然当事人在法院中申请保全了财产保全,但其债权仍属于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时,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二、扩展资料:
1、《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2、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二是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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