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产保全方面,遵循着一定的先后顺序原则。此种顺序系根据法院所出具的财产保全裁定书的签发日期来判定的。若存在多份已生效的法律文件规定了支付金钱的条款,且涉及到对同一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此时如果每一位债权人对于执行标的物都未能提供担保物权作为支持,则应按照执行法院实施执行措施的时间顺序进行偿还。当存在多个种类不同的债权人时,那些基于所有权以及担保物权获取的债权,将优先于货币债权得到偿还。倘若存在多个担保物权,那么就应该按照这些担保物权设立的先后次序逐个进行清偿。当有多份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了支付金钱的内容并要求对同一被执行人进行申请执行,但执行所得的财产又无法覆盖全部债务时,每个债权人如果对被执行的标的物均未提供担保物权作为支持的话,他们的债权比例应对之进行调整从而得以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八条
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
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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