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年度汇算清缴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第一年须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实行备案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审核、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备案。
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企业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范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可按照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根据上述规定,现行政策没有对目录的进一步细化及解释,企业可以向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以取得承建项目属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的证明文件。
问题所述“发改委在审批我公司承建的此项目时,将该项目归入《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第三十六项(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服务业)第8条:开发区、产业集聚区配套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服务”。我们理解,发改委的批文具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中的“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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