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主要项目有: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有哪些
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如下:
1、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和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偿;
6、士兵转业费、复员费;
7、安置费、退休费、退休工资、退休生活补贴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
8、各国驻华大使馆、领事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等人员应当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免税;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和签订的协议规定的免税所得;
10、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的免税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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