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部门:南京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
承诺时限:30工作日
办理时间:每月1-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办理地点:南京市水西门大街71号311室
联系电话:025-86590787
监督电话:025-84501733
零星报销业务受理条件:
(1)长期驻外人员在异地本人定点的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
(2)外出旅游、探新期间因急症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
(3)其它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零星报销费用。
●零星报销申报材料离休干部申报零星报销,需提供医疗费用票据原件、门诊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死亡证明)。
服务指南:
1、离休干部将符合报销的费用的申报材料送本单位。
2、单位经办人将申请人申报的医疗费用材料送至市医保中心离休科申报。
3、审核后零星报销结算费用,市医保中心逐笔转账支付至单位帐户,由单位将费用支付给离休干部个人。
常见问题:
1、参保人员发生哪些情况,原则上不予零星报销
(1)未按规定办理长期驻外登记手续,在异地发生的就诊和购药费
(2)在本市因未出示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的;
(3)其它不符合医保基金支付管理规定的医疗费。
2、送报报销单据时,哪些情况不予受理
(1)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医疗费明细(具体到药品、材料、诊疗项目名称以及单价、数量等)的;
(2)无法按规定要求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病历等相关医疗文书的;
(3)不能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的;
(4)其它不能够按规定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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