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因工作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在外省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经区县医保中心审核同意,可申请结算。
一、办理手续
1、提供的资料:
(1)、申请人需提供出院小结(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小结)原件及复印件、住院医疗费专用收据原件、住院医疗费清单、其他相关病史资料、申请结算在外省市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2)、参保人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家属代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办理的还需提供用人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首次办理)、单位填报并盖章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申请表》、单位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外来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需有外来从业人员签名)
2、区县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后,向外来从业人员或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个人办理的,通过上海银行卡或邮政汇款方式将款项支付给外来从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死亡的,可向其代办人支付现金),邮费由医保经办机构承担;用人单位代办的,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将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及时将款项交外来从业人员,并由外来从业人员签收。
二、操作要求
用人单位代办人应相对固定。更换代办人的,需重新提供单位介绍信或证明。
外来从业人员在应按照发生医疗费时间先后顺序申请报销。
附:如何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清算
一、个人帐户资金清算范围
1、在职职工因一次性发放养老金等原因终止养老关系的,其个人帐户自即日起注销。
2、职工死亡或者在职职工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帐户自即日起注销。
二、办理清算手续
1、办理清算手续时,应当携带本人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养老保险终止的有,关证明、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至邻近的区县医保中心申请办理帐户清算手续。
2、参保人如仍有门急诊、急观、住院及家床的医疗费尚未报销,各类减负尚未申请的应暂不进行清算,需先完成上述医疗费用结算或报销后,再至区县医保中心办理个人帐户清算。
3、参保人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被委托人在办理时另需携带本人及参保人的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
4、清算金额一万元以上的,需预约登记,预约10工作日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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