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规范,任何伪造、变造或隐匿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这样可以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维护财务秩序的稳定。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若构成犯罪,将受到法律制裁。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凭证违规处罚措施
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并可以责令单位负责人承担单位债务先以其财产代偿,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行为包括:
1. 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或者在未取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下,私设会计账簿;
2. 随意变更或者损毁会计账簿,或者在未取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下,私改会计账簿;
3. 随意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在未取得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下,私增或者私减支出或者收入;
4. 未经批准,私设会计科目,或者私定会计账目;
5. 私设会计凭证,或者伪造、变造、故意毁灭原始凭证。
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会受到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而对于单位负责人,如果其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还可能会受到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并可以责令单位负责人承担单位债务先以其财产代偿,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行为之一的,将会受到罚款的处罚,并可以责令单位负责人承担单位债务先以其财产代偿,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会计法》的规定,这些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三条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四十四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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