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有两种,第一种情况是单位公款私存,领导为了单位利益而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第二种情况是个人公款私存,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为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而擅自存入个人账户,或者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而公款私存。对于第一种情况,公款私存不构成违纪;对于第二种情况,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应以受贿罪论处。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情况: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第二种情况:单位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如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若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第二种情况: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如财务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
个人公款私存行为认定及处理方法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公共资源谋取个人私利。个人公款私存行为是指公务员将公共资金用于个人储蓄或者购买非公共物品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个人公款私存的;
(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
(三)挥霍、挪用公共财物的;
(四)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行为。
对个人公款私存行为,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其构成犯罪。但是,如果公务员个人公款私存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公款私存,给国家造成损失的,将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挪用公款罪》等刑法规定,构成犯罪。
在处理个人公款私存行为时,应根据其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对于个人公款私存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公务员还应树立廉洁自律的意识,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确保公共资金的合法使用和国家的利益不受损失。
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有两种,分别是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和单位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在单位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的情况下,如果单位的领导为了单位的利益,授意经办人将公款存入私人账户,单位收入在单位法定会计账簿、会计科目上不显示,那么这种情况下,为了单位利益,单位决定公款私存的,仅构成公款私存的违纪。但是,如果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在公款私存过程中实施贪污、挪用、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的,可直接按其所涉嫌罪名处理。第二种情况是个人是公款私存的决定主体,一种情形是经手公款事务的人员为了获取银行利息收入,违反有关财经制度,擅自存入个人账户;另外一种情形是,为个人私利而将公款存入银行的,或者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或者收受金融机构好处而公款私存的。对于前者,评价为挪用公款基本不存在争议。对于后者,有观点认为,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应以受贿罪论处。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应当遵守廉洁从政的原则,不得利用职权或者公共资源谋取个人私利。个人公款私存行为是指公务员将公共资金用于个人储蓄或者购买非公共物品的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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