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处理好军队技术干部转业到地方工作后的工资问题,经研究,对分配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军队转业技术干部职务工资的明确如下,请与《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府厅发〔1996〕11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3年10月1日以后从军队转业的没有明确军事行政职务、只有专业技术职务、执行专业技术工资标准的技术干部可按其原在军队执行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对应的军事行政职务套入地方相应职务工资档次。
二、1993年9月30日前从军队转业的技术干部改按上述办法及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套改工资。1995年已经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可在套改后的职务工资基础上再按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办法增加一档职务工资。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军队转业技术干部确定工资标准,不涉及职务待遇。
四、执行本通知需增加的经费,在本单位包干经费内开支,财政不另核拨经费。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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