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调整市直医疗救助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调整市直医疗救助有关待遇问题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2004年12月7日)
为了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不同层次、不同人群的医疗消费需求,解决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负担问题,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水平,增强医疗保险基金综合抗风险能力,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市直医疗救助有关待遇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覆盖范围
凡参加池州市直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均须参加医疗救助,并由用人单位或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机构统一组织参加。
二、医疗救助待遇
市直单位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一个年度内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并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以下办法由医疗救助金予以补助:连续缴纳医疗救助金不足5年(按整年计算,下同)的,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0万元;连续缴纳医疗救助金满5年不满10年的,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5万元;连续缴纳医疗救助金满10年及其以上的,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20万元。
凡在医疗救助金补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医疗救助金补助比例调整为95%.
凡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急、危、重症患者,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和临床必须为前提,个人自付费用超过治疗费用35%以上的部分,纳入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但不得超出医疗救助金最高支付限额。
三、经办机构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救助金的统一筹集、管理和使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投保的方式选择商业保险公司具体承办此项业务,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参保人员医疗救助全部责任。
四、其他
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超过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后,由本人、家属或者用人单位、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机构通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须个人自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属医疗救助金支付的,由医疗救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参保单位驻外人员以及批准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本人、家属或者用人单位、医疗保险事务代理机构汇集病历、医疗费用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等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一个结算年度中新增参保人员,必须足额缴纳全年的医疗救助金,并按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起始时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因故中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已缴纳的医疗救助金不予退还单位或个人,但失业期内仍可享受本结算年度内的医疗救助待遇。
医疗救助金缴费标准及待遇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随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意见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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