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政办发[2002]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益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二月四日
关于完善医疗保险制度若干问题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4年多的实践,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部分规定与上级的要求和实际需要有较大的差距,须作适当调整与完善。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发[1998]44号文件要求,适当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和封顶线。住院起付线一甲医院仍为300元,二甲医院由350元调整为400元,三甲医院由400元调整为500元。住院封顶线由16000元调整为22000元。
二、鉴于我市参加职工大病互助医疗的人数较少,调节能力较弱,大病医疗互助费用收不抵支,决定适当提高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暂定2002年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单位参保。从2002年1月1日起,有缴费能力的单位一律要参加医疗保险。中央、省属驻益单位要参加当地的医疗保险。有参保能力而不参保的,单位不准列支医疗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会同财政、审计部门对废除公费、劳保医疗制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加强执法监督。新参加医疗保险的单位,特别是中央、省属企业,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互助的基础上,允许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并可比照省直单位实施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由单位给参保职工注入一定数量资金,作为个人帐户的铺底资金,最高额度为职工个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对足额缴费有困难的企业,允许只参加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即由单位按职工工资和退休费总额的4%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建立统筹基金帐户,但不建立个人帐户,参保人员可享受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单位不得随意停止参保。单位无故终止医疗保险的,冻结个人帐号,重新参保时必须补足停保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没有按时足额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互助费的,参保人员不能享受当年的特殊病种医疗保险待遇。
四、强化管理手段,加强费用管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医疗保险IC卡管理制度,同时废除纸卡。参保人员凭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就诊购药。IC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实行IC卡管理制度后,非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发票停止报销。经批准在市内外转院转院发生的医药费凭有效票据和费用清单,每季度审核报销一次。凡转诊转院的,有病种费用的按病种费用报销;无病种费用的,省内就诊转院的先自付15%,转省外的先自付25%,然后再按有关规定报销。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异地安置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单位缴费的平均数返回,由单位统一调节使用。
五、切实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要在现有基础上增加定点药店,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开展药价公告与满意医疗机构、放心药店评比等活动,努力降低药品价格。要在强化日常检查监督的基础上,严肃认真地搞好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年终考核,并将年终考核结果与定点资格及10%的预留金给付挂钩。考核不达标的,不予给付预留金;考核得分居末位的,实行黄牌警告,并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