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资担保费
时间:2023-03-11 11:43:22 2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用人单位无故扣缴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支付额外的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差额。逾期支付的逾期不付款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职工支付额外赔偿,如未按照劳动合同或者本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等。

一、公司拖欠工资该按哪些标准赔偿?

公司拖欠工资该按以下标准赔偿:

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有相关法律规定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无故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后果

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行政责任: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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