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李于2019年8月入职某运输公司,商定每月工资4000元。入职时,小李称无需在北京缴纳社保,要求公司酌情增加工资至4500元,公司接受该方案。后双方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2021年12月,小李以运输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书面提出离职。后小李提起劳动仲裁、诉讼,要求运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判决运输公司应向小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劳动者自愿与用人单位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协议本身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无效的。因此本案中,小李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部分用人单位为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不为员工交纳社会保险;亦有部分员工为“提高收入”,而向用人单位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为避免事后发生纠纷,双方往往会签订《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或类似的免责声明。
那么双方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真的有效吗?
用人单位依法为在职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国家法律的强制要求,不因劳动者自愿放弃或主动放弃而免除。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保承诺书》属于无效协议。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即使劳动者签署了承诺书,也将面临以下风险:
1、劳动者以“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离职时,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2、劳动者向社保行政部门投诉时,用人单位需依法补缴社会保险并被加收滞纳金。
3、如劳动者在职期间突发疾病或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还需要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向劳动者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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