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但检查机关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是可以起诉的。
存疑不起诉可以视为结案的一种方式,它也被称为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但检查机关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是可以起诉的。
存 疑 不 起 诉 的 影 响
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证据不足以起诉的案件选择不起诉,而是存留案件,等待进一步证据的出现。这种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一方面,存疑不起诉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选择不起诉,避免过度追诉给被告人带来不必要的压力和后果。
另一方面,存疑不起诉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由于案件证据不足,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会给社会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其次,存疑不起诉的结果可能会受到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导致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受到影响。
因此,对于存疑不起诉的处理方式,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进行科学合理的把握和适用。在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影响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机关也应当加强对存疑不起诉案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案件处理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存疑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但检查机关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是可以起诉的。存疑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但证据不足以起诉的案件选择不起诉,而是存留案件,等待进一步证据的出现。这种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争议性,会影响到案件处理结果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存疑不起诉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存疑不起诉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司法机关在实践中进行科学合理的把握和适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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