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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不起诉办案人员有责任吗

2024-06-12 3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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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所谓存疑不起诉,便是检察院在面对事实模糊证据不充足的案件时选择不予起诉。在这种情况下,被拘押者若确认无罪,便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同时,涉及案件处理的相关人员也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如存在以下侵犯人身权的情形之一,受害人均享有获得赔偿的法定权益: (1)对并未构成犯罪或无法证实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实施错误拘留; (2)对无辜之人进行错误逮捕; (3)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无罪,且原判刑罚已得到执行; (4)采用刑讯逼供或其他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采取此类行为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 (5)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从而致使公民身体遭受伤害或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n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n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n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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