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益诉讼做出终结案件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4-20 06:20:16 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行政公益诉讼做出终结案件决定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公益诉讼中,可以作出终结案件决定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未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等。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

第七十四条经调查,人民检察院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终结案件决定:

(一)行政机关未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的;

(二)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已经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行政机关已经全面采取整改措施依法履行职责的;

(四)其他应当终结案件的情形。

终结案件的,应当报检察长决定,并制作《终结案件决定书》送达行政机关。

二、公益诉讼起诉主体是哪些

1、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其作为国家公诉机关,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其本身的职责所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推动、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共利益。

2、社会公益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是指非政府的、不把利润最大化当作首要目标,且以社会公益事业为主要追求目标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市民社会需要通过在公共领域进行公共沟通才可能达成,不是任何一个人有权力说我代表、我限定、我就是就能实现的,因此,公益诉讼更多的应是一种动员、沟通、教育的方式,通过这些方式来实现公共利益。

3、个人:或者称个体,一般指一个人或是一个群体中的特定的主体。个人在什么样的事件当中能够声称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当然这种所谓的代表公共利益都是声称,都是自己认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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