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设立最高额抵押权
(一)设立最高额抵押权,需要订立最高额抵押合同。
(二)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额抵押权除适用以上特殊规定外,适用《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一般抵押权的规定。比如,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所以根据不同事项办理最高额抵押,最好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在程序上出现遗漏,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最高额抵押权是否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细则所规定的变更登记,都不包括最高额抵押权的确定登记,因为确定登记并不是通过登记来变更原有的登记事项。《条例》所规定的不动产登记的定义“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最高额抵押还是要看抵押的财产是何性质的。
三、最高额抵押权可以转让吗
最高额抵押权是对于由继续性的法律关系将来可发生债权,预定一最高限度额,而以抵押物担保之一种特殊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相对于一般抵押权,则归属于特殊抵押权。特殊抵押权,顾名思义,应是在抵押权的某一特性上有一定的特殊性。就最高额抵押而言,其特性有三:即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相对的不特定性及适用性。
(一)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抵押权的发生,移转及消灭,均应从属于债权;
(二)最高额抵押权具有相对的不特定性。最高额抵押设定时,其担保的债权或尚未发生或虽已发生却仍处于变动不特定之中;
(三)最高额抵押具有相对的适用性。最高额抵押权的基础关系,须由债权人与债务人自行约定,通常均具有继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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