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抵押贷款中,最高额抵押贷款是否可以排在第二?
时间:2023-09-10 16:00:12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讲述了最高额抵押和一般抵押的区别。最高额抵押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的,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最高额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是优先于后面的一般抵押。同时,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

在进行最高额抵押后,就不能再进行第二顺位抵押。最高额抵押合同是2年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是优先于后面的一般抵押。不能理解为“一般抵押是从属于主合同的,而最高额抵押不从属”。

抵押合同的性质都是对债权债务合同的担保,只是操作方法不同,最高额的特点是在额度范围内连续使用,而一般抵押在主合同偿还后即告终止,仅此而已,没有其他区别。

最 高 额 抵 押 与 第 二 顺 位 抵 押 有 什 么 区 别 ?

最高额抵押与第二顺位抵押是两种不同的抵押方式。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仍由债务人承担责任;第二顺位抵押是指抵押物价值不足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由债权人承担责任。

最高额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必须超过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第二顺位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必须达到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这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收回其全部债权。

实现抵押权时,最高额抵押的顺序在第二顺位抵押之前,因此,债权人对于最高额抵押的受偿权优先于第二顺位抵押。

综上所述,最高额抵押与第二顺位抵押在抵押物价值、抵押权实现顺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在法律规定上应加以区分。

最高额抵押和第二顺位抵押在抵押物价值、抵押权实现顺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在法律规定上,应加以区分。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物价值超过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仍由债务人承担责任;第二顺位抵押是指抵押物价值不足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由债权人承担责任。最高额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必须超过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第二顺位抵押的抵押物价值必须达到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这是为了确保债权人能够收回其全部债权。在实现抵押权时,最高额抵押的顺序在第二顺位抵押之前,因此,债权人对于最高额抵押的受偿权优先于第二顺位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四百二十一条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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