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4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雷平法庭依法召集一起义务帮工受害赔偿纠纷案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梁某当场拿到被告唐某支付的赔偿款21000元。
梁某与唐某均系大新县雷平镇左安村弄卡屯人。2008年12月1日下午,梁某去帮唐某砸石头加工石碴。在施工过程中,梁某被飞出的小石块弹中左眼,致左眼球破裂。梁某立即到大新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因受医疗条件限制,梁某于当晚又转到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至12月9日出院。梁某因伤共产生医疗费5231.55元,唐某只支付3850元。2009年3月5日,经梁某申请,广西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梁某的伤残程度作出评定,认定梁某因左眼失明的伤残程度为八级伤残。2009年5月30日,梁某将唐某诉上法院,要求唐某赔偿因伤的医疗费5231.55元,护理费306元,误工费3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残疾赔偿金19344元,伤残鉴定费650元,换眼球的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37257.55元,扣除唐某已支付3850元,唐某尚应赔偿35347.55元。
此案受理后,主办法官先是采取背靠背的形式多次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过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唐某当场再一次性支付给梁某赔偿款21000元。在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后,主办法官及时召集双方当事人到庭确认协议。唐某按照协议当场支付赔偿款21000元。本案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揉茶手受伤法院调解获赔偿
现年48岁的徐某在工作过中,不幸发生意外受伤,徐某所在私人企业除支付徐某的医疗费外,对其他损失拒不给付。7月18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采取多种形式、多阶段调解,成功调解这起雇员受害赔偿案,使原告徐某当天就收到赔偿款2.3万元,维护了徐某的合法权益。
被告石门县某茶厂系胡某依法开办的私人企业,2010年4月25日,徐某受他人之邀到胡某所办茶厂工作,负责茶叶加工制作。同年5月3日,徐某在揉茶过程中被揉茶机打伤右手,胡某当即将徐某送至当地卫生院住院治疗。2010年8月12日,徐某转到该县县中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共花出医疗费一万多元。经法医鉴定,徐某之伤为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胡某主动支付了徐某医疗费5955元、伤残补偿金2400元及徐某在当地卫生院住院的生活费及陪护费。但徐某认为胡某还应赔偿自己因伤所造成的其他各项损失41126元。在与胡某多次协商未果后,徐某一纸诉状将胡某告上法庭。
石门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做双方调解工作,力争以调解结案,使受害者早日拿到赔偿款,以解决生活困难。被告胡某也认识到原告徐某毕竟是自己雇佣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而受伤,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只是觉得徐某要求赔偿的数额太大,不能接受。最后经过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告胡某赔偿原告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万元,被告胡某当天下午就履行了赔偿义务。原告徐某对石门法院多次细致耐心做调解工作,使他在最短的时间拿到了赔偿款表示了真心的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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