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房屋他项权证原件;
3、“房屋所有权(他项权)注解登记申请书”(制式表格),加盖银行公章;
4、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的“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加盖银行公章;
5、授权委托书(制式材料),加盖银行公章。委托书要求法人代表(银行为负责人)签字;
6、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一、撤销抵押登记的程序:
1、申请提前还贷(如果上家还贷满一年,一般都可以申请提前还贷;如果没有还满一年,则根据上家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根本不能还贷)
2、如果还贷满一年,则可以提前还贷。
3、贷款后3—5工作日内至银行领取注销抵押登记所需的资料。
5、到银行领取的注销抵押登记所需要的资料到交易中心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二、房屋登记的相关法律规定:
《房屋登记办法》第4条,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
第7条,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发证。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第23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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