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进行登记需要的资料
动产抵押进行登记需要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准备好相关材料,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动产抵押登记的步骤
动产抵押登记的步骤有以下几点:
1.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2.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变更和注销,相应地在《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
3.登记机关将抵押登记资料输入业务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登记书归档,供社会公众查询。
三、动产抵押登记须知
动产抵押登记当事人须知以下内容:
1.申请人须使用标准A4纸张、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登记书。
2.申请人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真实有效。登记书内容应当与抵押合同以及主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3.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下列动产不得抵押:
(1)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2)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3)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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