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逾期未裁决不一定违法。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应当在60天审理完毕。但是有特殊情形时,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的时间从材料补正之日起计算;
2、增加、变更仲裁申请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增加、变更仲裁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3、仲裁申请和反申请合并处理的,仲裁期限从受理反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
4、案件移送管辖的,仲裁期限从接受移送之日起计算;
5、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6、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另行计算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裁决书和仲裁调解书的生效期限规定是:作出裁决后,应当去制作仲裁书,仲裁庭当场裁决的,应当在7日内发送裁决书。定期另行裁决的,当庭发给裁决书,送达劳动者或企业后,并不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的劳动者或企业如果对裁决的结果不服的,可以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天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也是说,任何一方在当十五日内起诉的,裁决书是不产生相关的法律效力的。
由此可以得出,裁决书和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不一样的,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该根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签收的时间就是调解书开始生效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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