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在劳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被视为工伤,公司有责任承担。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一些有毒物质或辐射作业,且不能从事过度劳累或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如遇公司不负责任,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投诉。在孕期,女职工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且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他劳动。如果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在孕妇的工作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这应当被视为工伤。即使孕妇没有怀孕,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且怀孕期间可以请假休息工资照发的。公司如果不负责任,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劳动仲裁投诉公司。
女职工在孕期禁止从事铅、贡、苯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制药作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乙烯雌酚生产的作业,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剂量的作业,人力进行土方和石方的作业,强体力作业,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工作中需频繁弯腰、下蹲、攀高的作业和高处作业等。女职工怀孕期间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怀孕女职工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如果是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和适当减轻工作。
孕妇劳动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孕妇在劳动过程中享有特殊的保护。首先,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妇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对孕期妇女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并不得因孕妇拒绝接受劳动保护用品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另外,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孕妇,用人单位还应当停止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同时,禁止用人单位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和规章制度以及技术规范或者标准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孕妇休息时间或者降低其工资标准。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孕妇必要的劳动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孕妇因为劳动过程中的原因受到损害,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妇必要的劳动保护,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如果孕妇因为劳动过程中的原因受到损害,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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