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霞系编织厂临时工,2004年1月18日下夜班后回单位集体宿舍睡觉,宿舍床为上下铺,王霞刚坐到下铺时,突然上铺床板掉下,将其头部砸伤。经查明,上铺无人使用,床板掉落是由于长期失修,螺丝钉松动造成的。
事后王霞向单位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要求按照工伤处理,单位以王霞受伤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区域,与工作无关为由,不同意认定为工伤。
24日,王霞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咨询问:王霞受伤能否按工伤处理?
答:该厂对王霞受伤处理意见是不正确的。本案中,王霞是值夜班后住在该单位集体宿舍的,床板掉落是由于床铺维修不及时,螺丝钉松动造成的,王霞负伤并非本人因素所致,其直接原因是由于企业安排职工居住的职工集体宿舍或内部设施存在不完全隐患,企业疏于管理,维修不及时,而并非职工个人因素造成倒塌而致使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要区别作为工厂设施的集体宿舍和职工家庭宿舍,如果职工住在家里发生这种事情,就不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是个人生活行为,与工作无关。故此,王霞受伤与该厂生产和内部设施有直接关系,编织厂理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因此,王霞被床板砸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规定,企业以临时工棚作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很坏,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塌,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
又规定,职工因紧急任务加班加点至深夜,不能回家休息,临时在工作地点睡眠,遭到意外事故而负伤或者死亡,而非本人应负主要责任的,可以比照工伤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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