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在宿舍内跌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发生事故受伤的;因此,判断员工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考虑以下因素:(1)时间因素,即员工伤害应发生在工作时间。这一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公司的正常通勤时间,还包括公司临时安排工作任务时的工作时间,如公司安排的加班等。虽然他们没有到达或超过工作时间,但只要他们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也应视为工作时间(2)地点因素,即雇员的伤害应发生在工作场所。这个工作场所不仅包括本单位的固定工作场所,还包括本单位安排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3)内容要素,即员工的伤害必须与其从事的工作内容有关,这意味着他们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开始之前摔倒,如果他没有从事准备工作,他就不具备工伤的时间因素。如果受伤的地方是他们居住的宿舍,虽然宿舍是公司的宿舍,但公司无权对宿舍内的员工进行管理和控制。因此,宿舍不应认定为工作场所,伤者不具备工伤的场所要件。因此,员工在宿舍跌倒一般不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员工通常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伤(简称“三工”)受伤时才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宗旨也倾向于保护职工的上述合法权益和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了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满足人体基本生理和生活需要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如吃饭、上厕所、饮水等,如果《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没有例外,也应认定为工伤,食堂就餐不属于工伤,这既体现了《工伤保险法》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其立法目的
全文6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