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清算时,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东的权利是清算组的权利,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和处理公司与清算有关的未决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解散的,应当自解散事由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与清算有关;
(4)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二是清算组成员的选任要求。清算组,又称清算人,是指在公司清算过程中,负责执行清算事务的法定机构。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经理应当退休,清算组行使管理公司业务和财产的职权,对内执行清算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因此,对于自然人独资的一人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可以成立一人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2。根据《境内企业登记表》中公司清算组备案报送材料规范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境内企业登记报送材料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向股东会提交了关于设立清算组的决议(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自然人股东自行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盖章);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责任公司应当提交股东成立清算组的书面文件(股东为自然人的,应当亲自签名,法人股东应当加盖公章)。因此,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一人有限公司书面文件确定。
3。根据上述规定和规范,公司进行普通清算的,经股东大会决议选举或者委派,公司清算组成员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组成,履行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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