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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吗

2020-04-09 24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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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可以的。在公司应当清算而清算义务人未根据公司法规定清算公司时,赋予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的权利。股东等其他的公司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根据新公司法,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且此时公司必须进行清算。公司解散后不再作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正常存在,其对外的一切财产关系都处于不确定之中。这种不确定的状况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且危及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应当尽快结束。因此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不依照法律规定开始清算时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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