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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

2022-03-05
公司清算的基本含义是指公司解散后,为了了结公司作为民事活动主体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理处分的活动。我国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91条以及2005年新《公司法》第184条都规定了“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那么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公司部分股东,是否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对于上述法条规定中的“债权人”可作扩大解释,确定股东等其他的公司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根据新《公司法》,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是公司的法定解散事由之一,且此时公司必须进行清算。《公司法》规定债权人在公司不依照法律规定开始清算时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但公司股东、职工、甚至税务机关等都与公司清算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对于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股东是否有权请求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法律并无直接规定,但你作为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要求清算,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的原则。所以你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成立清算组,依法对公司进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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