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有限责任公司很难有主管部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并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股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清算的规定显然不适用品牌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实践中很难操作。其次,由于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大量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人选。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定义为“由股东组成”,即清算组的选择不需要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为清算对象,所有股东均为清算组当然成员。而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限的,法律对股东人数有明确规定。因此,从立法精神上讲,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当是全体股东。股东大会决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无可厚非,但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成员不公平。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股东已经组成了两个集团。如果一方股东不能享有参与清算组的权利,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就难以保障,法院依法宣告其无效。
全文40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