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仲裁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房地产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包括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优先购买权等;房屋所有权纠纷包括房屋所有权纠纷,价格、变动、财产分析、交换等。
房屋使用权纠纷包括租赁、出租、占用、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纠纷;
其他权利与相邻关系纠纷,包括交通、典当、与相邻房屋的权利义务等纠纷;<房屋修缮纠纷,包括房屋修缮工程纠纷、安全检查鉴定纠纷、各种工程费用的承担纠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受理涉及婚姻、收养、财产、财产等不动产案件,监护、继承、财产分析和捐赠。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其他:①人民法院受理或者审结的房地产案件。②涉及政策执行的房地产纠纷。③因公证机关公证引起的房地产纠纷。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住房分配纠纷。⑤军队内部的住房纠纷。(1)申请仲裁的当事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有仲裁协议;
②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③在仲裁委员会的范围内。(2)当事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仲裁庭由当事人推选(或由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仲裁员组成(各方可以推选一名仲裁员)。(3)听证和裁决。(4)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申请房地产纠纷仲裁应提交哪些资料。这两种材料如下:
1。仲裁协议,即双方在合同中或争议发生前后签署的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如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请注意,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必须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全称,仲裁和法院不能同时产生。申请仲裁是指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委员会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有关事实、理由作出裁决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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